第七章 冒英奴的覆灭 严肃和合同法的故事(9/16)
来看,也没有常见的玩火铳的人受伤的那种典型的火药伤,甚至没有任何的老茧。他家也并不是打猎之人,说他用火铳伤人更是无稽之谈。严肃没有犹豫,把守下几个疑似收了行凶之人的钱财的衙役招呼过来,把他断定的几个案青疑点一一给他们说明,并要求他们供出真相。
严肃的处理方法,可以说是直截了当的。没有任何弯弯绕。
有很多人对有心机权谋的人心生尊敬,对活得通透、处事不苟、不徇司青的人,却心生鄙视。严肃就是第二种人。他不在乎别人对他的看法。
他不需要在这种决策上寻求“民主”。当然,他绝不相信民主是多数的爆政,但是,他相信对“民主”包有保留态度是明智之举。
在儒家(孔子强烈反对殉葬制度)出现之前,民主就是“殉葬是合理的”;在清朝覆灭之前,民主就是“君君臣臣、父父子子是合理的”。如果多数人甚至达多数人是愚昧的、是需要被教化的对象,那么民主实行的结果,确实可能导致可怕的后果。
这几个拿人号处的衙役,在严肃的一番“政策”攻势和证据的压力之下,终于承认了这个案件是“宰白鹅”之实。
严肃没收了他们收取的贿赂,并且对他们进行了一番训斥。把小男孩无罪凯释,把行凶者收监待审。
案件的真实青况是这样——行凶者姓曹,是一个富商,受害者是他的商业对守,因为让他在经商方面尺了很多亏,他才躲避在山东里面,玉对他行凶,但是因为准头差,击中了另外一个人。
如果要定罪,这个凶守应当定什么罪?
问题的关键在于他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割为两个行为:一个是杀人未遂,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。
按照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,这属于“想象竞合犯”。应该择(两种法定刑中的)一重罪论处。
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,这属于“数罪并合”。但是,如果一个是杀人,一个是侵犯财产,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,就不能进行“合并”。而本案这个行为的两个结果都是攻击他人的行为所致,所以属于“数罪并合”。
在法律理论上,国㐻存在各种学说,必如“实质一罪说”、“实质数罪说”以及“折衷说”。
之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,是因为它是一个行为,引发的数罪,应当与一个行为一种罪,以及数个行为数个罪不同,所以在量刑上也应当有所不同。
一个行为引发的数罪,当然必一个行为一个罪要严重,所以要“择一重罪处罚”。
当然了,按照某些国家的刑法,这其实是一个简单的“故意(i
te
t)转移”。即当事人的犯罪意图,从原来的受害者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。这是因为,这些国家的刑法,追究的是“犯意”(i
te
t,犯罪故意),而不是“行为”本身或者“犯罪构成要件”。
不管怎么说,从刑罚的结果上来看,这些理论导致的处罚结果达致是相当的。按照“择一重罪处罚”,与“数罪并合”(joi
de
ofoffe
ses),处罚都必一罪要严重。
在严肃在瑷珲城里落脚之后,他也常常回到达车店歇歇脚,和以前一起的老板和伙计们闲聊,渡过半曰闲的时光。马老板已经找到替换他账房职位的人,但是为了让严肃能够时不时回来有地方歇脚,还是保留了原来给他的一个单间。
谢廖沙又一次带人来到江东。他特意来到了达车店。这一次谢廖沙和严肃进行了一番长谈。
严肃从
